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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在校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论发生何种违纪行为,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未被发现前,能主动认识错误,向学校主动如实反映事实真相,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在学校了解调查时,认错态度端正,检举、揭发他人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并有效制止事态发展者;

(四)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对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无悔改表现或者串通作伪证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四)在群体违纪事件中组织、策划或者起主要作用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判刑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成立、加入邪教、传销及其他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以任何形式(含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饮酒、酒后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饮酒的,或为他人饮酒提供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饮酒或召集他人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饮酒屡教不改或聚众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参与策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窝藏赃物者,未构成刑事立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制毒、贩毒、吸食(注射)毒品或持有、储存、运输毒品,引诱、强制他人贩毒、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立案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违反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会议、比赛、竞赛、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和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藏匿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挪用)应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者,或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应急值班电话,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恶意撕毁或篡改学校通知、通告等,视其造成的影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隐匿、毁坏、私拆他人物品或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偷拍、公开他人隐私或以各种形式进行性骚扰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蓄意侮辱、诽谤他人或传谣、造谣、发布不实信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散步反动内容、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或扰乱校园门禁、食堂、图书馆、运动场所、教室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或秩序,攀爬校园围墙、围栏,教室、公寓窗户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电或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推诿、拒绝、阻碍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或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性交易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有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冒用学校、他人(组织)名义,或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或给学校或他人(组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殊时期,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或逾期未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各类信息填报过程中,错报和漏报个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瞒报、谎报个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紧急状态情况下校园管理的言论、图片、音频及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违反校园门禁、公寓、食堂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紧急状态情况下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妨碍社会管理行为和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学院协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学院必须如实上报学生的违纪情况,并提供学生违纪的证据,不得瞒报和夸大学生违纪情况。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回避。

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根据具体违纪情形,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电子数据;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管校领导决定;

(四)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经管校领导批准,报校专题会研究决定

三十一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学院根据违纪学生所犯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工作部备案;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管校领导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专题会研究决定;

(三)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十四条  处分的解除:

(一)记过以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给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时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的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三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