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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效地组织开展,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均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处作为对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为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实施和管理考核。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三)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责和报酬标准以及酬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校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校学生工作处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让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最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各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结果由校学生工作处发文确认,未经校学生工作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并及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每位学生原则上每学期仅可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在岗位设置数量许可、个人学习与工作时间无冲突的情况下申请第二个岗位。

第四章 岗位经费及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校级学生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工作处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按月计算,每月报酬300元。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考勤表》。用人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月报表》,于次月1日前报送校学生工作处,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如下程序开展:

(一)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二)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并公布确认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有参加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填写《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登记;

(四)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学生面试,并将签署意见后的《青海理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报校学生工作处,校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公布最终聘用结果,学生按照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

(五)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安排或应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上一学期及本学期内出现学业预警的;

(三)对岗位不负责任,工作不认真,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及格的;

(四)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无悔改的;

(五)因身体原因,不宜参加相应工作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并向学生工作处报备。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学期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